由于防爆燈具是一種封閉式的燈具,光源發熱量散發困難,燈具各部件的溫升增高,既影響光源和絕緣材料的壽命,又給防爆電氣安全帶來問題。因此,必須對發熱耐久性條件提出較為全面的要求,以利防爆燈具能長時間的保證安全、正常、穩定的工作狀態。
一.試驗條件:
1.燈具按正常工作位置置于比額定環境溫度高10℃的環境中。
2.試驗時間:對于無異常條件工作的燈具,試驗應為10天;對于有異常條件工作的燈具試驗時間為7天。前6天為正常工
作,第7天為異常工作。
3.異常工作是指對熱來說嚴酷的條件下工作,如安裝位置可能出現的變化,電氣線路可能產生故障(啟動器觸點短路等)。
4.試驗電壓:對鎢絲燈燈具應為光源達到額定功率時電壓的1.05倍,對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應為額定電壓的1.1倍,經耐久性試驗后不損壞,其他性能均符合有關要求的燈具,可以認為是能夠長期穩定工作的。
二.防爆燈具經耐久性試驗后不得變成不能工作和不安全常見的現象
1.試驗期間光源連續損壞,這可能是由于燈腔溫度過高而影響光源壽命。
2.電氣元件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電參數使光源不能正常工作。
3.可能產生不安全的損壞跡象包括開裂、燒焦和變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