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把
危險場所分為以下區域:
1.0區: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;
2.1區:在正常運行時,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;
3. 2區:在正常運行時,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,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。
常見可燃氣體爆炸極限見下表:
可燃氣體名稱 | 爆炸下限LEL(%) | 爆炸上限UEL(%) | 著火點(℃) |
甲烷 | 5% | 15% | ≈540℃ |
乙烷 | 3% | 15% | ≈472℃ |
丙烷 | 2.1% | 9.5% | ≈450℃ |
異丁烷 | 1.8% | 8.4% | ≈460℃ |
液化石油氣 | 1.5% | 9.5% | 426℃~537℃ |
天然氣(甲烷)發生爆炸的前提條件有三點:1、天然氣(甲烷)與空氣混合形成可燃氣體,甲烷濃度在爆炸極限范圍內:5%(LEL)—15%(UEL);2、可燃氣體在相對封閉或者通風不暢的區域;3、區域內有點燃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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儲存、輸配天然氣的成套設備,在設計、操作和維護過程中(無論是在正常運行條件或其他條件下),應使天然氣釋放和形成的危險場所范圍都保持最小,同時考慮釋放頻度,持續時間和數量。
在可能存在有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情況下,應采取下列措施:
a)消除點燃源周圍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可能性;
b)消除點燃源。
遇到緊急情況時,應依靠隔離不合適的電氣設備、抑制泄漏等措施,如果可能 ,應采取輔助的緊急通風措施;如果不可能,應選擇并準備一些預防措施,即工藝設備(例如選用隔爆型、本安型設備等)、系統和程序(例如SIS系統等)使a)和 b)共同存在的可能性減小到允許的程度。